徐阳
法律主观:
很多人的 住房公积金 每月都在缴纳,却从来没有使用过,于是,十几年积攒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那么,住房公积金算不算 夫妻共同财产 呢? 离婚 后 公积金 还能再分割吗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婚离完了又想起住房公积金 对 山东 新亮 律师事务所 主任王*亮来说,最近手头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案件的原告方是 青岛 的一位女士,当初离婚时,因为两人的感情确实破裂,也不想再有过多的纠缠,在签订 离婚协议 的时候只是草草分了房产、存款,但是事后冷静下来,女方才想起来,男方这些年的住房公积金也存了应该有十来万了,这是不是也得分?” 对于这一点,**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芬也有同样的感触,“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比较关注房子、车子等比较大的标的物,往往觉得公积金不好区分,也就不会提及,最终常常是在律师的提醒下才会注意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公积金通常不能 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但我国 民法通则 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结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所以,在涉及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中, 法院 通常不会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介绍,在他所了解的案件中,只有个别案例是法院将被告方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用以偿还 借贷 。 离婚时,公积金能分不能取 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不好强制执行,那在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呢?**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芬介绍,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住房公积金也是可以分割的,“只是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 买房 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离婚是不属于 公积金提取 的条件的。” 王*亮介绍,在离婚的案件中,如果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的条件,在法院的调解中就可以要求提取公积金并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但都没法提取,一方通常要给另一方差价补偿。如果只有一方有住房公积金,那么就是对半分割,不过多数情况都是公积金较多的一方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介绍,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其实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 婚姻法 解释二第十一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对于住房公积金来说,是婚前还是婚后的收入区分也就更容易一些,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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