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可以。
虽然之前自愿放弃抚养费。但是,这种“放弃”,在法律上并不认可。因为,抚养费是给孩子的,按照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
所以,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变,随时可以提出支付抚养费要求。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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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虽然之前自愿放弃抚养费。但是,这种“放弃”,在法律上并不认可。因为,离婚协议不能影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抚养费是给孩子的,按照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
如果现在的情况与诉讼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人与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时,可以另行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特殊情况包括:自己收入无法维持与孩子的基本生活;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等。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扩展资料: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
一:年幼儿子为治疗白血病状告母亲 获10万医疗费
【案情】
原告乐某(化名),在小学六年级时,原本天真烂漫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的支离破碎。2015年春天,乐某总提不起精神,持续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为了救儿子,乐某父亲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经过父亲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乐某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
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父亲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父亲向乐某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
孙某虽也心如刀绞,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但并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理由是孙某和乐某父亲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乐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父亲一人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十万元。
2、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案例
二: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一年后要求支付被驳回
【案情】
刘某和陈某于2013年底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刘某于2015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两人经济条件相当,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为了女儿抚养权,甚至提出不需要陈某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最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2016年6月,两人离婚一年多,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要求陈某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
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刘某在离婚后生活遭遇、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女儿也未在教育和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刘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女儿在当地的生活水平,且刘某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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