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
1、问题所涉的情形比较复杂,可能的情形分别为:
A、男方婚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构成婚姻法反对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女方如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男方仅为偶发的肉体出轨,或者精神出轨则不属于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情形,虽然前款两种情形不构成法定过错,但是也属于有过错,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也极有可能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上,基于男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事实,对于女方予以适当照顾。
B、男方婚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同居,构成事实重婚,女方可以追究其重婚罪,重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女方大可以报警,由警方追究,但是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形,女方如果坚持追责,可以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1第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发起刑事自诉,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女方仍然无过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C、男方的同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且男方明知该事实,无论男方与婚外异性是否构成事实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定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问题所涉的怀孕的女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且第三者明知该事实,则第三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亦应依法追责
2、明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与其结婚或同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25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33条、34条、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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