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不乖
根据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这一规定,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承担成年子女上大学的相关费用。
然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这一意见,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应该照顾有困难的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负担一部分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如果协议约定支付方同意负担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学学费及生活费,那么支付方需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般也不能强父母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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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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