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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关于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内容由《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规定,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等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萌熊熊
关于 涉外婚姻 案件 管辖 的规定《 民法典 》用是没有规定的,该管辖内容由《 民事诉讼法 》以及相关解释规定,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 离婚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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