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 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 起诉离婚 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
一,重婚的; 第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第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多数夫妻离婚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的过程,但并不是只要有过错,并且导致了夫妻离婚的,就一定可以主张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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