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1、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3、以《婚姻法》为依据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第三者不是配偶一方,不属于适格当事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对无过错方的所谓“精神损害”也无法律依据,故不得直接起诉第三者。
4、赵某起诉的时候就搞错了,其直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起诉就可以了。王某与张某既然已经非常同居,就符合该条第二项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