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如何确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陈大壮

陈大壮

婚姻无效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没有住所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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