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小小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跃东
结婚了就要不回了
子非鱼
你好。不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很长时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就可以退还彩礼。因此,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就不能再退彩礼了。至于多长的时间算是“共同生活”,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些法院以“一年”“两年”为标准。
2、没有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可以退还彩礼。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不要求离婚,只要求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退还彩礼,除了本身没有登记结婚,都要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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