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有一方不愿去办手续该怎么

理想

理想

那说明有一方口头上说同意离婚,内心还是不愿意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好人

好人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一、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你是否可以单方面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我国上述法规的规定,男女双方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方为生效。

所以,你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前,只是双方处理离婚问题的一种意向性协议文书,这种文书除了能反映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外。并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所以,你们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仍然必须携带《条例》第十一条(一)、(二)、(三)项所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二、如果上法院起诉离婚,而对方当事人又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这就说明: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必须按《开庭通知书》或《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出庭。开庭中当事人如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审判人员同意,擅自离庭的,原告可作撤诉处理,被告擅自离开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然,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情形的例外。具体可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本案的特征,我认为如果对方坚持拒不愿和你协议离婚,不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那你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与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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