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结婚三年半,我一直在家带孩子没工作,现在双方都想离婚,男方说什么都是用的他的钱需要退还吗?

冯氏·至尊

冯氏·至尊

您好,不需要。

夫妻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家庭的一员,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获得的收入原则上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单独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什么退还的问题。

更何况,全职太太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作为内部支撑,对家庭的贡献并不比外出赚钱的一方小,妻子在家育儿、丈夫外出工作,这只是家庭生活中的不同分工罢了。民法典时代,全职太太的贡献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__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__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__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__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W红萍

W红萍

在家带孩子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不需要支付现金给男方。而且还可以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刘云峰

刘云峰

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如此,男方的工资收入等,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并非他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因为你方这么做也是为家庭做出贡献的,与对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了。

水中月

水中月

结婚三年半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工作,现在双方都想离婚,男方这样说是没有道理的。婚姻法女孩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也是婚姻的意义。只要你们结婚了所有的财产之后的都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一半。在
3:30之前的就不做数了。同意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两岁以下婴幼儿的,一般归女方抚养,除非女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确实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譬如吸毒、服刑等等。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做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证据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孩子跟随你生活对于孩子本身成长比较有利来进行争取。

老马

老马

回答你的问题,官员离婚这种事情不是他说,想要回什么就有什么的,你可以起诉离婚。合理分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的。

无敌

无敌

这种思维方式很清奇哈!在家带孩子难道不是对家庭的付出吗?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你一分不挣,他月入百万也都有你一半。还?花自己的钱还要还吗?

Nico

Nico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收入等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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