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善科
法律主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打离婚官司诉讼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作为原告方应当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三条第二项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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