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日期

杨弼麟

杨弼麟

法律主观:

反家庭暴力法最新立法进程 建议“经济控制”入家暴 除了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外,还专门列出“准入条款”:“具有恋爱、 同居 、 扶养 、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山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份全国性的立法在家庭暴力定义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各种家暴情形;对于恋爱、同居时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依照家暴情形进行处理的规定更是一大亮点,“建议在立法时一定要保留这一条,也建议 广东 在出台地方性条例时也加入相应条款。”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妇联也一直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并起草了《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已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C类立法规划。有专家曾提出,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稿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加入“冷暴力”的内容,对此卓冬青表示,“冷暴力”根本无法明确界定,因此也无法在家暴中明确体现。但卓冬青表示,根据现实情况,全国反家暴立法可以考虑将“经济控制”也列入家暴的定义范畴。 离婚 期间性侵妻子是强奸 此外,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 分居 或 法院 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首次以 强奸罪 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此外,也明确对于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接家暴报案应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时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 对此,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举报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 证人 ,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北京 盈科(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小非表示,此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同时解决了家暴“举证难”、“立案难”等困难。 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 东莞 二院民一庭副庭长段雅荣告诉记者,从目前的法律程序上,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而存在,尤其是离婚诉讼,而在一些家暴案例中,受害人并不愿离婚,便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记者留意到,相关规定或许能解除这样的尴尬,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 什么是“家庭暴力”? 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的;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的;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的;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的;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的;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的。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离婚和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知识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 法律知识 , 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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