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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为您提供以下范本:当事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出证机关:年月日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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