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恋人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阳光总在风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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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起因是男女同居期间经济往来。

男主和女主同居近三年,分手后男主起诉女主,因开公司生意周转等原因向自己借款8万余元,结束同居关系后至今未还。

女主辩称,两人财产已经发生大量混同,女主支付给男方的金额已超过8万元。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律师都举证,同居期间费用互有支付,比如房屋租金双方都有支付记录,财产发生混同。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男主的诉讼请求。男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1、本案肯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经济往来,款项不属于没有合法依据。


2、同居期间发生转账,到底是借款、一般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笔者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法院判决借款、一般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相当于彩礼)都有案例支持,笔者总结了几点供参考:


(1)有借条的,一般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


(2)金额比较大的往来款,认定为赠与比较谨慎。比如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金额比较大,近年来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3)其他的经济往来款,要看具体证据,证据不足以支持借贷关系成立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一般赠与。现金赠与的,交付即视为赠与完成,无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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