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巷微风
法律分析:不需要支付赔偿,婚内出轨并不属于离婚过错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上的过错一般是指家暴、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因此如果一方有外遇出轨的情况,但是并不能够达到长期与别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则无过错方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