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人
法律主观:
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终生有效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代理了一起离婚上诉案件。该案一审也是本律师代理的,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对方补偿我方人民币若干。判决后,对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给我方补偿财产的数额不服,因而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指出对方是在恶意拖延,不想离婚。没想到对方律师却回答说:“因为上诉书中仅就财产分割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中的离婚部分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了。”此言一出马上被二审法官予以否定,告知因一方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全都未生效。那位律师如此外行的回答也让本律师大跌眼镜,很明显对方的律师犯了很低级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是全部都不生效的。本律师做了十多年的婚姻案件,办理过的起诉离婚近千件,还是头一次听到如此荒唐的观点!除去法律规定不说,众所周知离婚后要持离婚有效凭证(协议离婚凭离婚证,诉讼离婚要凭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到公安机关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按照那位外行律师的理论:我的当事人只要拿着一审未生效离婚判决书,同时为了证明二审只是就财产问题上诉,不包含离婚部分,再拿着对方的上诉状。有了这两样东西,公安机关就可以办理户籍中婚姻状况的更改,更改后我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就可以随时再婚了。公安机关敢凭老百姓写的一纸文书来断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吗?这么做岂不荒唐至极!那位离婚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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