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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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光看房产证上的名字或者简单的由谁出资购买来确定,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这样的情况是不用进行房产分割的,因为完全属于付款人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3、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出资人的名字。


4、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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