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微笑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户口本上显示“已婚”是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
如果本人结婚后离婚,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当场即可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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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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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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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需要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修改为“离异”,以此证明事实婚姻状况。
结婚登记时需要出示户口本,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与事实相符,不相符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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