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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三十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定要离婚的需要重新递交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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