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官司“不告不理”吗?

何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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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告不理”,就是说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亲自告状,人民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否则人民法院即使知道也不会处理。

在婚姻家庭官司中,也是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吗在婚姻家庭官司中,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宣告家庭成员失踪、死亡案件,要求确认或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以及其它一切民事案件,均采用不告不理原则的。如我国(刑法)第179条第一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182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180条规定的重婚罪和183条规定的遗弃罪,都属于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也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是如果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刑法第179条第2款),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这类犯罪则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即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会因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受处理,此三者不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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