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 英国 继承法

王静

王静


1.英国的法定继承 在英国,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个人

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将其售得的现

款清偿债务。如有多余,则由个人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

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即:
(1)生存的配偶;
(2)生存的子女;
(3)生存

的父母;
(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

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这时,君主亦可以把这些遗产转

给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


2.英国的遗嘱继承 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

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依照英国的遗嘱法所规定的形式

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进行之,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

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

人予以见证。

同时,按照经过修改的《继承(家庭条款)法》,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

承,作为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

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从死者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的申请,尤其在苏格兰,作为

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于死者的遗产,依法享有一定的

“特留份额”,不受立遗嘱人的意图或愿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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