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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婚前买房子婚后加上对方名字算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名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其婚前财产,系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
但是,如果后来在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的,该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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