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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债务新规定
婚姻法夫妻债务新规定,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懂得如何去经营婚姻,导致最后走上离婚的道路,离婚的时候财产是需要分清楚的。以下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婚姻法夫妻债务新规定的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法夫妻债务新规定1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下面律图茂名律师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以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某与林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某欲出国打工,委托林某某向外借款。林某某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婚姻法夫妻债务新规定2
“共债共签”、共同债务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对于高额负债,由债主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是对之前司法政策的一次纠偏,但也有新的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共债共签”可能倒逼生意人带着配偶去签合同,大幅提高交易成本。
最高法表示,“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风险是防范了,但交易成本却提高了。合同当事人,在签合同之前,首先就要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的,最好还得带配偶来签合同。
众所周知,商海风云莫测,瞬息万变,签合同首先要带上结婚证,向对方证明自己婚姻状况,还要带上配偶,可能带来不便,提高交易成本。要明白,很多“被负债”本身不是签欠条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很多买卖、租赁、融资合同,商机稍纵即失,夫妻共签操作难度不小。
其次,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原则不应该被废止,旨在防止“被负债”的《新解释》不应该被滥用。
比如,中央某司法机构所主管媒体的微信账号,谈这次《新解释》举的例子,居然是甘薇为贾跃亭“替夫还债”。想想贾跃亭逍遥海外,债主讨债无门,贾夫人甘薇只要回一句“我没签字过”,就能逍遥国内,画面太美。
绿水青山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使用,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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