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相依
有很多通情达理的孩子,是支持离婚后的父母再婚的,毕竟,人不能自私的只考虑自己。忙碌的日子,有一个人陪伴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多好,自己在忙碌,也安心。有些就不一样,极力阻止,甚至于依断绝关系威胁,这种子女,心里除了自己,没有任何人,她或者他想的是,万一以后要养继母,或者继父,或者财产等。根本不顾及父亲,或者母亲孤身一人的凄凉。
记得还没来新疆那年,村子里有一个不到40的女人,死了丈夫,过了两年,很多人给这个女人介绍再婚对象,结果,这个女人的两个闺女,一个比一个厉害,坚决反对,还一次次威胁她妈妈,如果在嫁,就和她断绝关系,这个可怜的母亲无奈之下,妥协了,一直守着自己的两个闺女。
闺女结婚以后,回家到是挺多,慢慢有孩子以后,自己都自顾不暇,就很少回家了,一个家,就留下孤单的老人,守了二十多年,带大了闺女,把凄凉留给了自己。
如果这个女人在丈夫去世以后,走一步,就不会落到这个地步,别说什么一婚二婚,找对人,就会幸福。一婚在好,离婚了,说明就是错的,二婚在不好,相陪到老,就是对的,别扯什么谁养谁,找一个和自己条件差不多的,相互扶持就对了,徐娘半老,养你,有资本让别人养吗?
如果子女找对象,父母只是建议,没有粗暴干涉,父亲,或者母亲再婚,子女更没有理由干涉!
老马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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