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所以,对于施暴者,受害者不能就此忍气吞声,放任这一违法行为,应当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有利抵制施暴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受害者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报案的能力,也可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
3.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需写明:什么样的暴力行为,要求施暴方不再实施的具体暴力形式,如肢体上的暴力,言语上的暴力,使人精神恐惧暴力等。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另外,如果受害者因为对方实施家暴行为而起诉离婚的,可以一起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所以说,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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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及时与施暴方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后,如果发现另一半有暴力倾向,并且曾不止一次得向你施暴,这个时候,如果你还期望他对你回心转意,痛改前非,怕是比较困难的,无数的事实证明,家暴是容易上瘾的,所以,被施暴方应当及时与施暴方解除当前的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是有权利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并且情节严重者若保留完整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
2. 及时向公安部门求助
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切记不要忍气吞声,首先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到医院进行就诊,如果伤势较严重者可申请进行法医鉴定,保留施暴证据,坚决申请公安机关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大多数女性容易心软,想当做家事一样象征性处理一下,但是你要记住,你一旦纵容他,不追究他的责任,这种事情以后还会发生。
3. 面对施暴者,绝不心软
很多家暴行为之所以一直发生其实与女人是否心软也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结过婚的女性,可能由于孩子的原因,选择忍气吞声,但是这么做无疑只会增加施暴者的气焰。
也许,有些女性会找来自己的家人逼迫施暴者写下保证书之类的东西,或者施暴者跪下苦苦哀求让你原谅他,记住,只要你心软了,以后他只会变本加厉,他请求你原谅时越是卑微,以后打你就打得越是凶狠,家暴的人心里都是有些扭曲的。
4. 防患于未然,经济要独立
发生家暴的原因有很多,女人在结婚之前对一个男人的了解并不会特别全面,这时不妨到他所处的家庭环境中感受一下,如果他的父母相处得很和睦的话,那他后期会家暴的几率就比较低,如果他父母平时的相处就不好,父亲时常会大男子主义,对他母亲呼来喝去,那么他就会很容易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
结婚后,女人也应学会经济独立,不管有没有小孩儿,自己一定得有一份工作,经济独立会提升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如果日后离婚也减少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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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发生时,要远离厨房,以免施暴者用锐器伤人,要靠近门窗向他人求助,注意保护头脸胸腹等身体重要部位等。家暴发生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有伤要去医院检查并保留证据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损害。家庭暴力有广义、狭义之分。从暴力侵害的客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和性权利等方面的暴力侵害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仅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精神上的暴力主要表现为对他人侮辱、谩骂、人格贬损等,使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从受害主体来分析,广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家庭暴力,则专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又称为婚姻暴力。家庭暴力一般是家庭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家庭成员所为的,因此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但近些年来,丈夫被妻子家暴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被家暴的丈夫也属于家暴的受害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的是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不因性别、年龄等原因而予以区别对待。因此,不论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只要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家庭暴力的后果。家庭生活中的打打闹闹其实并不少见,年轻夫妻在婚姻磨合之初多少会有些纷争,家长在指导孩子写作业的时候也难免脾气暴躁,普通的家庭摩擦并非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通过教育、行政处分等来处理;情节再重一些,可能就会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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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后遭受家暴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处理:(一)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三)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扩展资料:
家暴立案的三个条件
1、“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3、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量出现,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目前司法实践中标准并不统一。”
随遇而安
遇到家暴可以向自己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资料扩展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赔偿的金额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了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给出一个合适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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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受害妇女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
第三,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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