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向男还是女,为什么要出房产这一说!

微笑

微笑

不向男也不向女,向着公平。因为房产问题突出,房产成为中国人的最大财产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不是新婚姻法,而是司法解释,也没有新旧直说。应该说,是更公平了。没有想着谁的问题。现在社会的房产,牵系这一生的命运,对生活影响较大,成为社会的热点,更成为离婚诉讼中的司法热点,法院出台了统一的司法规范。

林秀婷

林秀婷

对于之前来说,女人可能觉得不公平,但我觉得现代女人也应该承担起生活的责任,他们男人有能力卖房子,我们女人也有那种能力,等到哪天男人有小三了,你就让他净身出户!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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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还是比较公平的,不能片面的理解

丶单纯de丨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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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让女人很受伤么

发布人:邓世运 发布时间:2011-08-15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后,网络上有一种所谓的“婚姻法让男人笑,女人愁”、“婚姻法让女人很受伤”的观点,主要根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如果男的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女的婚后一旦成为全职主妇,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房子归男的所有,女的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不存在共同还贷将无法得到补偿,从而导致女的净身出户。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是对法律的误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特殊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无特殊书面约定,婚后男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有妻子的一半。丈夫用他的收入还贷款,实际上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而不能认为没有收入的妻子没有参与还贷。在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作为全职主妇的妻子依然可以要求补偿。当然了,这种补偿或许比取得房产的利益要小得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者:邓世运律师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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