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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且分居两年并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所以先要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并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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