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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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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者都可以.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2、办离婚登记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同意离婚,才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想离婚的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
情况在结婚所在地也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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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户口所在地
一束淡呀淡的光
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在被告人所在地办理.但是特殊的除外.
十七画
都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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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起诉离婚,是否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呢?该问题是要分类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所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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