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若棂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的购房,虽然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时间段内,无法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由此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自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或用于共同家庭生活,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主张是共同财产,则这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主张是个人财产,则这笔债务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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