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王英敏。 发布日期:2023-04-18 18:12:05 浏览:502
沛沛妈 发表于 2023-04-18 20:37:35
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
甲方(男方):**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怎么写
抚养权变更具体情况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抚养权变更具体情况
抚养权不管是在离婚时还是离婚后都一直备受关注,没有得到抚养权的希望获得抚养权,而获得抚养权的又希望保住抚养权,那么到底该怎么收集证据来变更抚养权呢?本文就将怎么收集证据来变更抚养权。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条件,如何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在8年以下,离婚时子女年龄在6岁以下的比例超过80%。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到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携带抚养。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二)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这样,抚养人实际上难以承担起照顾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长良好的关心和照料,原抚养方便向法院提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三)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
中国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区的情况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如何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一)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二)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三)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四)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五)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收集哪方面的证据?本文就将原抚养方经济困难以及是否存在虐待孩子以及是否难以照顾孩子等等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可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证据。总之就是最能使孩子得到最好的成长环境就是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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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收集证据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
丈夫与妻子离婚时争得了儿子的抚养权,谁知多年后却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想把孩子还给生母,母亲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要。孩子最终归谁抚养?
张梁(化名)与王燕(化名)1987年结婚,1990年3月生育一子名张成(化名)。婚姻期间,二人关系并不和睦,张梁一直怀疑王燕生活作风不正。 199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二人离婚,当时约定张成随母亲一起生活。1993年和1994年,张梁两次向法院起诉,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杨浦区法院调解,王燕同意孩子变更为随张梁共同生活。10年之后,即在2004年6月,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梁与张成根本不是亲生父子关系。之后,张梁就以张成与他无血缘关系,要求法院重新变更为王燕抚养,并要求王燕返还他已支付的抚育费18000元。
法庭上王燕辩称,张成确实是她与其他异性所育之子,但是张梁应该早就能从常理推断出来。孩子在张梁处抚养,原来张梁并无异议,现在之所以他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是由于孩子现在身体情况不好他才提出的。王燕特别提出,现在她生活困难,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希望张梁继续抚养孩子,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张成与张梁既无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张梁对张成并无抚养义务,而亲生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所以王燕应当抚养张成。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成随王燕共同生活,同时王燕返还张成已发生的孩子抚育费18000元。判决后,王燕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生活困难不能阻却生母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血缘关系而形成,另一类则是通过收养关系而形成。如果没有这两类关系,一般不认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在上述案件中,曾作为父亲的张梁与张成一无血缘关系,二无收养关系,尽管他们因为一起生活在感情上已可能类于父子关系,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也就是说张梁没有抚养教育张成的法定义务。而对于王燕来讲,她是张成的亲生母亲,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其称生活困难,但生活困难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成为其逃避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所以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其必须抚养张成。董补民/宁海英
变更抚养权
孩子抚养权怎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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