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去经年
法律主观:
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这需要首先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支配,任何一方都不能不经另一方同意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生活实际中,并不是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比如,夫妻一方去超市购买蔬菜用于做饭,或者购买衣服等生活用品,就很少有夫妻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实际上,夫妻作为一家人,需要处理的事情非常多,如果事事都要彼此同意,那么日子是过不下去的。因此,法律上就存在一个“夫妻相互代理权”的概念,就是说,对于一些事情,法律默认夫妻一方已经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比如,买菜的时候,卖菜的人就无需询问买菜这件事有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因为法律默认已经取得同意。 但是,这种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也不是无限制的。对于生活中琐碎的、影响不是很巨大的事情,可以适用这种制度。但是对于有些非常重要,由一方单方决定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则必须要由夫妻双方明确同意。比如,夫妻一方打算把房产卖掉,这就需要双方共同决定。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权处分一律无效。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是说不知道夫妻一方是在无权处分,而且第三方也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款,那第三方就可以合法的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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