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浊酒论清壶。 发布日期:2024-03-08 12:28:02 浏览:671
婆婆再婚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最薄弱的环节,在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28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与此相对应,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处于雏形阶段,其结构远未定型,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缺乏一部统帅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服务贸易大致分为国内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调整国内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的基本法,目前主要行使这一职能的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政策。调整涉外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是《对外贸易法》,但该法不是一部专门规范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基本的法律。该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专章内容仅为5条,至多只能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原则, 而尚不足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基本法律。第二,有一些服务行业尚缺乏基本的行业性法律。如我国旅游行业1995年国际、国内总收入达2098亿元,1996年达2487亿元,但还没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致使旅游行业旅客投诉较多,问题层出不穷。又如我国目前在电信服务领域中消费者投诉较多,但缺乏一部行业的基本法(即《电信法》)规范行业的行为。第三,现行服务行业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规范真空现象。主要表现为:(1)在有限的服务法律、法规中,对在华外国服务机构、 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很少或者没有,即使有一些规定,仍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当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注: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而简单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5 )现行的服务贸易领域法律规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现象。如我国的《证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法律规定的盲区,如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作补充,就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可预见性、可资规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期、中国国情特点、立法与实践几乎同步进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难度的重要因素。第四,对整个服务业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有待加强。在整个我国法律体系中,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在商品和货物贸易方面,有《产品质量法》,而服务业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服务质量法。《标准化法》也主要规定产品的标准。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就明显侧重规定与商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983年3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商品商标,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订后,才规定服务商标。再如,现行《刑法》第三章专节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在服务业方面除规定金融犯罪之外,几乎没有独立的保护服务业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刑法的第166 条(注: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 该条第二项:“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和第三项:“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都规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构成此罪。)规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见,在保护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必要。第五,现行法律与gats规范之间存在不少冲突。这种冲突在目前我国加入wto之间已显露出来,一旦我国加入了wto,这一问题将更为凸现。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订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调整从事工业及其基础设施的外商企业,对服务性外商企业则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随着我国逐步开放服务业,逐步取消有关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企业的规定已提到议事日程。又如在规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则要求国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必须最迟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国长期习惯于内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规范、公开、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客观上影响了从事服务贸易者(尤其外国当事人)对有关规定的知情权。我国现行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党和政府政策之间关系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理顺和完善。
关于律师涉外法律服务(律师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开展)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涉外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可以说大部分人的婚姻生活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呢?我为大家整理了部分原因,欢迎阅读学习。
首先,过度自由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根据民政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有28
7.4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达2
3.1%,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最高,而上海的离婚率则连续两年高居全国第
二。离婚率上升,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很多人接受的教育大多是追求事业,对于维持婚姻家庭生活和谐能力的教育严重缺失。在3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男女家庭重新分工没有真正完成,家庭和事业的平衡出现问题,爱情和家庭的义务混淆,个人自我意识的高度膨胀,这些都导致了婚姻关系的恶化。而当前男女关系的混乱,也是婚姻家庭的一块暗礁。
其次,爱情物质化趋势越来越浓,婚姻基础变味。1950年施行的第一部婚姻法,明令禁止聘礼、买卖婚姻,如果出现聘礼情况由国家没收。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如果收受聘礼,离婚后可相对返还。 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延续了此前政策。“然而到了现在,婚姻由原来的‘以感情为基础’变为了‘以财产为基础’,结婚的前提变为了物质索取。法院受理的大量婚姻案,都是跟财产的分割脱不了干系。 ‘离婚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离一场婚,脱一层皮,并不是耸人听闻。 ”
第
三,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夺爱”,干预子女婚姻的问题越发突出。在一中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当事人是“80后”。“80后”刚刚开始他们的婚姻之旅,就遭遇了夫妻信任危机、家庭成员无法相处、金钱与家务管理混乱、各种矛盾与摩擦不断等等问题,而父母对于子女的过度保护,到最后就将所有的`问题堆积成两个字:离婚。
“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景,离婚案开庭了,六名当事人出庭,子女都是来‘乘凉’的,两位父亲也多是沉默不语,但两位母亲总会喋喋不休,互相指责。 ”周XX说。
第
四,社会责任感缺失。离婚率的上升,对于社会稳定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国家的稳定需要千万个家庭的稳定作为支撑,而国家人才的培养,前提是家庭责任的承担。如今,家庭不断组织整合,出现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兄弟姐妹、留守儿童等大量的身份,不同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性格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这一代人都将是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性格和能力,将影响着未来社会的发展。
感性接触、理性恋爱、糊涂婚姻,这12个字,送给所有已经走进婚姻和即将步入婚姻人们。其实,人生很短,简单、平淡、快乐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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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追求幸福是我们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美好的世界上的本能,现实中二婚夫妻很多并不是一帆风顺,因为后面遇到的感情心中都是有差异的想法,以下了解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1
1、没有什么感情基础
相信大多数第一次结婚的人都是因为爱情,如果是选择再婚的话,那肯定会选合适的,可能你们都因为曾经有过失败的婚姻,而现在的你们只是因为彼此在各方面的条件比较适合,而选择凑合在一起过日子,也许你们内心对对方并没有什么感情,只是觉得比较安稳而已。
2、走不出上一段婚姻的阴影
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和前任生活的时间也有很多年了,有一些早已养成的习惯是很难改掉的,因此很难从上一段婚姻中走出来,因此有时候会拿你和前任相比。
3、与前妻或前夫联系引发猜忌
再婚夫妇最不能容忍的就是自己的妻子或老公还保持着联系,会觉得既然都已经离婚了,为什么还要和前任联系,因此彼此都会出现猜忌,因此再婚后一定不要和前任纠缠不清,否者将会重蹈上一段婚姻的覆辙。
4、孩子的养育问题
如果二婚的双方都没有孩子的话那还会好一些,如果二人都是带着孩子的,那么面临养父养母的问题的话,双方是很容易出现矛盾的,就要考虑怎么样对待双方的孩子会更公平一些,除非你们能让两个孩子和平相处,这样才能维持得了你们的婚姻。
5、经济上留“后手”
二婚需要背负的负担会更重许多,而且二婚的你们在内心根本就没有想过完全要依赖对方,因此许多再婚的家庭都会在经济上留一手,意思就是储备一些私人的小金库,这些行为一旦被对方发现,将会激发你们的所有矛盾。
6、老人的前后比较
老人额思想是比较封建的,因此二婚的你在面对新的家人和环境的同时,还要遭到老人们的比较,嫌你这个做的没前任儿媳妇好,那个没有钱女婿好,这种生活迟早会让你奔溃。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2
1、感情上的问题。
正常来讲,人们对于自己的第一段婚姻,轻易还是不愿放弃的',除非被逼到了悬崖边,唯有孤注一掷,也意味着一颗心被伤到千疮百孔。
而感情上的伤害,是一道难以治愈的伤疤,留下永远的阴影。
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很难再去相信爱情,没什么比失去信仰更加可怕了,内心深处就不愿意再去相信这个世界还没有美好的风景。
哪怕重新开始了一段感情,也做不到毫无保留地付出,不自觉地就会给自己留条退路,避免自己再次落个一无所有的结果。
虽然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但彼此在那个家里面,都没有归属感。
2、信任上的问题。
离过婚的人,因为失去了曾经的美好信念,大多都会变得特别现实,他们只会觉得钱才是最可靠的。
所以见过很多再婚夫妻,都过得是貌合神离,偏偏两个人也愿意保持着这样的默契。
可能会相安无事的过着,但这样的婚姻与家庭,终究是没有灵魂的,是没有温度的,彼此都不放心把后背交给对方,又各自打着自己的小九
九。可能这是很多再婚夫妻的常态了,他们也懒得去计较,愿意这样凑合着朝前过。
可如果做不到绝对信任,一旦有矛盾,那将是解不开的疙瘩。
在钱的事情上,很多再婚夫妻都还是很计较的,把钱看得很重,有着一种本能的防备与戒备。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婚姻里的大忌。
3、孩子上的问题。曾听过一句这样的话:
“再婚夫妻,如果两个人不顾孩子的意愿,或者没有得到孩子的认可,那么孩子将会是你们婚姻生活中的一颗定时炸弹。”
反过来说,就算两个人感情再好,如果因为整天因为孩子的事情发生矛盾,再深厚的感情也经不起一次次的消耗。
包括在教育孩子的事情上,对自己孩子有私心的事情上。可能对再婚夫妻来说,孩子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了,主要是因为各自离婚后,感觉愧对孩子、委屈孩子,尽可能的想要多给一些疼爱与补偿。
最容易发生矛盾的,在孩子犯错的时候,管了也不好,不管也不好。另外有很多人,再婚后确实会很真心的对待对方的孩子,只是到头来才发现,对孩子再好,也抵不过亲生父母的一句好话。也怕从一开始,两个人便把对方的孩子当包袱。
4、前任上的问题。
离婚,只是名义上夫妻关系结束了,真正夫妻关系的结束,还要彼此都能够和前任在感情与生活上,真正做一个了断。
偏偏有很多人是做不到的,甚至是拎不清的。
明明都已经再婚了,却不知道和前任保持距离,没有界限感,或者家里遇到了什么事情,不和现在的爱人商量,而跑去和自己的前任商量。
更可怕的情况,对方的前任有心机,经常在中间挑拨你们的感情,那真是轻而易举。所以在这里也是想给再婚夫妻提个醒,别对自己不负责任,谁才是陪你走下去的未来,自己心里要分清,就算因为孩子要有接触,也要有界限感。
另外就是也有家里人的问题,有些父母更希望已经离婚的子女能复婚,于是对后来的儿媳或女婿,没有真正的认可,也会给生活带来很大的负担。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3
1, 二婚存在的利益
当你再次接触另一段感情的时候,你的出发点不只是说他简单地对你好就可以了,你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单纯地相处。俗话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大概也是这么个道理吧!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感情的折,所谓的生活,包括家人孩子工作多方面的牵扯,若非不得已,也有很多人宁愿一个人孤单地过着,也好过迁就,得过且过,糊涂地过日子。
2,二婚家庭的问题
二婚的你若有一方带着孩子,这将是你们生活一个面临的大问题,婆媳夫妻之间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你们的感情再次发生争执,这个时候考验你们的感情的时候,是否真的信任对方,或者是只顾自己的利益,互相猜忌对方。这些都是需要很大的信任去面对的问题,并非是一个人的责任。
3, 二婚婆媳的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是很多二婚女人考虑的问题,这关系到自己下半生的安稳生活,若是你的婆婆与你不和,还在你背后挑拨离间的话,你们你的婚姻是无法继续下去的,作为丈夫的他,也是要处理好这层关系的,保护自己的女人是你的责任,而不是一味听从他人的意见。
二婚的人也有部分人是幸福的,也不是所以的人都会故事重演,人生都是不完美的,需要自己去努力去争取让自己过得更好。
一段美好的感情和婚姻,是需要对方互相信任和多方面沟通的,执子之手的感动与与子偕老的温情是我们所期望的结果。
二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差异较大,主要用冲突规范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婚姻的效力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置于同一条款中,在概念逻辑上欠妥。
3、领事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byyu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4
涉外婚姻关系有一个原则,就是婚姻效力从婚姻缔结地,离婚理由从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以下条文: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ༀ༂ 生在红旗下 ༂ༀ༻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7
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能是一夫一妻。其他国家的公民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外事部门审查时,以中国法律规定只会认可申请人的一个妻子为合法配偶。
纵横法律网 丁铁龙律师
陈大壮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7
你这个问题不成立的,加入中国国籍审查时,有一个以上妻子的,根本就入不了中国国籍。
~萍赏~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7
只要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应该不会管吧 嘿嘿 个人见解
避风港湾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7
第一种情况:外国人一夫多妻,准备加入中国国籍。这是不会被允许和批准的。《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所以首先要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一夫多妻肯定是不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不能加入中国国籍。
第二种情况:中国人在国外娶了两个老婆。回国后,他的第二次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所以,如果是全家住在越南,夫妻人身关系适用越南的法律,如果住到中国,就得按中国的法律办理。
我要变瘦灬 发表于 2024-03-08 12:48:37
涉外婚姻的管辖问题有:涉外婚姻离婚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酒自斟 发表于 2024-03-08 12:49:09
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应注意的问题有:
第
一、要以感情为基础。
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不仅不稳固,而且极易滋生其他社会危险。本案中的越南妇女何*庄发现夫家的物质条件未达到其要求时,即产生背叛心理,为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第
二、要熟悉相关法规。
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家的法律,各国的民法典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当然,无论以何种方式选择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为无效。
第
三、要尊重彼此风俗。
由于文化差异等因素,形成了各国不同的风俗,与外国人缔结婚姻,就应当尊重彼此风俗,不能有主次之分。本案悲剧的另一个诱因就是越南妇女何*庄风俗习惯未得到充分尊重。
随风、 发表于 2024-03-08 12:49:15
涉外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龙琪 发表于 2024-03-08 12:49:15
1.如果小孩是在越南出生,而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取得越南国籍的就不能申请中国户口了。
2.如果没有取得越南国籍,那么可以申请中国户口。申请时可以携带你们的结婚证、小孩如果在越南出生需提供出生证明并经中国驻越南使领馆认证。
为了确保没有任何问题,建议最好到公安局问清楚,包括需要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
Hard man 发表于 2024-03-08 12:50:00
不需要什么手续,因为你是中国的公民,直接的去办理就可以了。
微笑 发表于 2024-03-08 12:50:00
欲将日后出生的小孩报你户籍所在地(西安)的户口,只需在中国生育即可。
谢大乖 发表于 2024-03-08 12:50:00
没有具体的问题啊
高山流水 发表于 2024-03-08 12:50:00
+
好的++
若有战,必召回 发表于 2024-03-08 12:50:00
有区别。就是工作签证可以光明正大就业。但是受用人单位辖制。
如果是结婚后办理探亲签证(旅游签证的一种)就不能工作。不过可以兼职别被外专局抓到就可以。结婚探亲签证比真正的旅游签证好。时间长。如果你自己有能力自己租房(住房)可以办探亲签证。在中国想去哪里都可以。不过你现在有工作签证就要工作签证比较好一点。因为今年三月份新政策改变。凡想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如果不是就业签证统统要回所在国籍申请才可以到中国就业。以前在香港就可以申请,现在不行了。造成许多地方没外籍人员。许多公司都是偷偷的聘请持旅游签证的人上班。外专局人查到就要罚款。
D---Renounceヾ 发表于 2024-03-08 12:50:21
婚姻法
新 尚 人 发表于 2024-03-08 12:50:26
这涉及到国际私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而这里的中国法,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通则》第147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是说要看你在哪里诉讼。如果你是在中国诉讼,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外国诉讼,就适用该外国的相关婚姻实体法律。
而你说的这个是无效婚姻,所以可能还得涉及到婚姻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说婚姻是否有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当然,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具体的认证会有一定的程序,如果你需要知道,你再提出来。
但从你的意思看,好像你已经确确实是的知道了这已经是个被法院确认的,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无效涉外婚姻,那如果是这样的话,婚姻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关系。在婚姻这一块没有任何法律来保护。
如果你要是在中国诉讼,就肯定要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就不同于实体法了,只能适用中国的诉讼法。
其他国家的法,你还是最好说说你要在那个国家处理这个无效婚姻吧!
屁屁的不挽留 发表于 2024-03-08 12:50:26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就去你们登记结婚那里去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就去被告内地所在地或一方内地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黄皮 发表于 2024-03-08 12:50:39
如果你已经这么了解的话。。。干嘛还要问人家呢?
燕子 发表于 2024-03-08 12:50:42
要了再说
木木夕 发表于 2024-03-08 12:50:42
如果你生第二胎的话是算超生的,要先罚款才可以上户口(每个地方罚款不同)。中国是不承认两个国籍的,唯一的办法就是第二胎的小孩一定要在韩国生然后帮小孩办韩国护照然后等小孩长大了(满18周岁)再来中国但是我要提醒你中国有可能不会发签证给太小的小孩。你去当地的市或区出入境管理科咨询会比较清楚。
我也是涉外婚姻的。
梁梁 发表于 2024-03-08 12:50:42
不错哈,答得好
赛丽曼与哈丽曼 发表于 2024-03-08 12:50:42
可以直接申请获得中国国籍,但同时丧失其原本国籍。为什么要申请中国国籍,没意义,以后会增加许多麻烦法律依据《国籍法》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老马 发表于 2024-03-08 12: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