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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如下:(一)财产纠纷型。男女青年结婚,不按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对婚前财产、彩礼和婚后财产权属关系没有具体约定,造成婚姻矛盾纠纷发生后,经常因财产分割引发冲突,常常是男女双方都不到法院进行诉讼,依法解决家庭婚姻纠纷,反而纠集族亲“重兵压境”,以“武力威胁”或“武力冲突”来解决问题。(二)事实婚姻型。男女青年结婚,一部分达不到法定婚姻登记年龄,举行仪式后成为所谓的“事实婚姻”,婚后夫妻双方难以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给家庭婚姻纠纷埋下了隐患。(三)收受彩礼型。传统的封建婚姻彩礼观,至今影响着青年婚姻,有些偏远经济落后,彩礼居高不下,致使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因彩礼多少产生隔阂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长为了彩礼而嫁女的畸形婚姻。(四)家庭琐事纠纷型。由于现代年青人受社会教育缺乏,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婚姻,不懂得互相尊重对方,不能恰当处理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妯娌关系,不能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造成家庭的不和谐。(五)乡霸村痞强霸型。在一些地方,一些乡村干部和乡霸村痞见本地妇女稍有姿色的,见其男人不在身边,就采用各种见不得人的手段,将其占为己有。记得去年网上有一则新闻:上级领导到某地检查工作,当地的一个村支书指着村子里的娃娃说:俺村有一半的娃子都是我的。还有一些人调侃乡村干部:村村都有丈母娘。这虽有些夸张,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其事,因其引起的家庭纠纷也确实不少。一些新暴发的“土豪”和一些乡霸村痞更是肆无忌惮,把玩弄年轻妇女当做自己的本事,由此在造成了很多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客观: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1.合法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2.公平原则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4.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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