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冲突吗?如果说第七条只是把视为单方赠与的情况用条文来明

党参

党参

严格来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冲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分为两方面:(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给孩子购买房屋出资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为按份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一篇:摩梭族走婚与婚姻法冲突吗?

下一篇: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下生育权冲突怎样解决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