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梦
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强奸仍以强奸罪论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渔夫
图文内容
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不过婚内强奸导致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损害的可以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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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出轨犯法吗?一般的婚外恋个人行为,指双方与婚内出轨异性朋友,除同居生活或重婚罪外,一般的违背夫妇忠诚责任的个人行为。(情感困惑加导师\/信 ,一对一免费分析)1 、婚内出轨犯法吗?一般婚外个人行为是指除同居或重婚外,双方违反夫妻忠诚责任的个人行为。(情感困惑加导师\/信,一对一免费分析)
2.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有直系亲属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有直系亲属的人和异性朋友在婚姻中出轨,不会以夫妻的名义不断顺利地在一起定居。
3.重婚罪是指一个有直系亲属的人和一个在婚姻中出轨的异性朋友,以一对夫妻的名义连续顺利地在一起定居。和老公相处不好怎么办?0元收到专业分析!
是否“以夫妻名义”是“有直系亲属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与“重婚罪”的重要区别;关于"以一对夫妇的名义"的含义,在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中, 通常结合以下因素来进行歧视:
(1)两个人坦诚相待,就像一对夫妻,过着夫妻所有正常的日常生活。
(2)二人对外开放,建立夫妻名义上的平等。比如他们把两个人的夫妻感情详细介绍给隔壁邻居和盆地的朋友,在社会发展中以夫妻的真实身份出现。
(3)其他人也认为两人是一对。
二.基本案例
婚姻法关于婚内出轨,2008年5月19日,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双方协议,互许张正清借给张秀芳100万元在杭购置房产,张秀芳以其全部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他人,做张正清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了协议,他应该归还贷款。如果张正清明确提出消除婚外情,张秀芳有权不偿还贷款,并将贷款作为精神补偿和生活补贴。同年11月27日,张正清与张秀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相互承诺张正清已出资70万元以张秀芳的名义在杭购买房产,张正清将支付该房产的最终抵押贷款。张秀芳同意成为张正卿的情人。如果张秀芳违反服务承诺,应返还张正清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贷款。如果张正清明确提出与张秀芳消除婚外情,张秀芳有权不返还张正清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贷款。张秀芳不能怀孕,直到她作为婚外情人在一起,并有独家协议继承这个家庭。
2009年2月9日,张正清起诉张秀芳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规定双方协议无效,要求张秀芳偿还贷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律法规分析:张正清与张秀芳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应当是无效的个人行为。张正卿规定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时,应当返还个人取得的财产。因此,张正清规定,张秀芳申请返还支付给张秀芳的70万元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因此,裁定张秀芳将在裁定生效后30日内退还张正清人民币70万元。
鉴于违反社会公德所产生的责任,如本案涉及的“婚外恋”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即使被告事先相互承诺作为贷款解决问题,其个人行为也是不道德的,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发展,不属于合理合法的民事诉讼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新婚姻法出轨怎么处理?婚外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责任,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惩罚。
微凉~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实施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实施具体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受胁迫婚姻或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对自己妻子进行强奸,成为实施强奸的共犯。
姚博远妈妈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婚内强奸仍以强奸罪论处。
致青春~大雄
婚内强奸罪跟强奸罪是一样的性质。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有暴力严重者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车理
婚内强奸,只要妻子起诉法院,法院按情节会判丈夫坐牢。
桐宝
违背妇女的意志,就构成了强奸罪。婚内强奸一般的也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要判刑的。但对比于其他强奸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天天
婚内强奸会怎么处理?婚内强奸也就是按照强奸罪来进行处理的,追究刑事责任。
福安特门厂
,婚内强奸行为通常做以下认定:
1、离婚诉讼期间内发生的多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妻子有权中止履行性交义务。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因为自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丈夫实施强奸行为的,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2、未提出离婚诉讼的几乎都难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妻子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往往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困难,司法机关无法仅依据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词或孤证认定案情;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婚姻家庭幸福的考虑,如果妻子随时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强奸为由将丈夫送入监狱,那么绝对会出现不少妻子利用该罚则达成非法目的的情况。
当然,如果婚内强奸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3、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司法机关在尝试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同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我国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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