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权和生存权何以维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怎解释?

李婷

李婷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个法条就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的啊。在婚姻制度下,必然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分,而非婚生子女往往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婚姻法第25条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歧视不会因为这一笼统规定而减少消失。但规定总比不规定好吧?法条还说,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不正是维护非婚生子女生存权的嘛。

当然,仅凭这一法条远不能保护好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所以现在有不少法学家倡导引进非婚生子女转正制度,相信未来会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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