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华
法律主观:
一、涉外婚姻适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实质要件法律适用没有专门性规定,该条既是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规定,也是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实践中,我国将涉外结婚分为5种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婚姻实质要件适用中国法律。
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双方都是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婚姻实质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同时要考虑当事人属人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的外国人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到该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外依照婚姻举行地法结婚,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立法精神,可以推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5、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该外国法律。
二、涉外婚姻出生证明怎么办去公证处拿张公证表格,然后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或给父母单位的人力部门盖章,然后给公证处,给两张彩照,费用大概180左右正副本,1天就可以做好出生公证,即可。公证费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公证费为50元,外文翻译按规定收取译文费。当事人需要增加公证书副本的,每增加一份,加收10元副本费。
三、涉外婚姻如何起诉离婚呢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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