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也不争春
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法律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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