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
即是以夫妻名誉非法同居.
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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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就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
一、绪论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 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见198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概论》。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①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其表述都有欠恰当: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凡是登记结婚必需的法定实质要件,事实婚姻也应该具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就有可能是强迫婚、早婚、重婚、禁止婚等等违法婚姻,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只有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才属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也认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或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第
一、二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只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附加其他法定实质条件,明显欠妥。第三种观点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加任何条件,更不可龋
2、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虽然,男女结合确定婚姻关系,有被社会承认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表示,这就是结婚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举行婚礼的原因。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婚姻关系有无必要向社会公开、夫妻关系是否得到群众公认,并不是事实婚姻当事人所关心或所追求的。所以,第三种观点以“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却忽略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群众”也是一个较难确定的概念。
3、比较而言,第四种观点更接近事实婚姻的本质,但是,“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的表述也欠妥当。事实婚姻当事人以夫妻关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定范围的群众也可能认为他们为夫妻关系,岂无夫妻之名?只是事实婚姻不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承认而已。
4、追求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是婚姻当事人的希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也不例外。把长久、持续的同居生活作为事实婚姻的一个构成要件,不仅符合婚姻成立的本意,也可以把“一夜情”、短期姘居等等非婚姻行为区别出来。
5、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方面,还有人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也可以是有配偶的男女。②笔者认为,这是对事实婚姻概念的误解。依照法学界的看法,已经结婚登记的或者已有事实婚姻的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后一登记结婚行为认定为法律重婚,构成重婚罪;已经结婚登记的或者已有事实婚姻的又与他人未经婚姻登记而结婚的,后一婚姻行为称为事实重婚,也构成重婚罪。③所以,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是法律重婚,或是事实重婚,不能称之为事实婚姻。因此,依笔者之见,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
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唐世涛认为,事实婚姻具有六个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笔者认为唐教授对事实婚姻特征的概述虽然齐全,但这些特征是否真正符合事实婚姻的本质,也有探讨之余地: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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