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盐的咖啡】
你们这些法盲!回答问题别那么直接,《婚姻法》是怎么说的你们知道吗? 还是你们这些都是80后的,懂什么呢?婚姻法形成于1994年之前还是存在事实婚姻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事实婚姻的定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特征是:①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②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③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是这样,该女子之后的登记结婚就构成重婚。第二次婚姻无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提起重婚的诉讼。这不就是事实婚姻吗?只是现在取消了。上面这些白痴,在这充什么啊?回家好好学学以前的婚姻法,虽然说是没有什么用,但是94年以前还是有事实婚姻这么一说的,你们回答不能那么绝对,世上没有那么绝对的东西,还骂别人提问者做什么?我看你们才是白痴!
人事
同居cohabitation /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根据以上所述,你们的关系只限于同居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只有办理了婚姻关系的才能是合法夫妻。
IRVING
怎么还有问这样问题的人。
在我们国家还有这么不懂法的人吗?
普法,任重而道远啊。
梁梁
充其量也就算个“不要脸”,还算不上夫妻,如果想从这简单的同居6个月想得到其他目的就别想了,事情闹大了也就最多是个补偿。
宋成刚
不是。。。
同居多久都不会成合法夫妻的
只有你们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你是女士
我希望您
尽早走出这种同居生活
佩奇~乔治
不算。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规定~~凡是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论同居多久都不会成立夫妻的法律关系!
阳光总在风雨后
领证了就是啊
川~
不算,法律上来说要结婚了才算合法,合法合法就是要有法律权利才算的。
荷溏月色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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