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峰
我国自
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二)、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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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tan Chen
事实婚姻现在不存在,只存在1994年之前。
2008年的男女同居只能算是共同生活,并无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所以,从法律上讲,不存在婚姻关系,无需解除。
阿香
1、首先你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从1994年开始,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了,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里明确规定:婚姻必须经登记才生效,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2008年至今,你们之间一直就是非法同居关系。怎么办?如果要分开,整个手续跟离婚是相似的。
首先你们可以达成协议,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样的一份协议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以就解除你们的非法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是依照离婚的原则进行处理。
注意一点:你们不是夫妻,但孩子是你们的孩子,你们是孩子的父母,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所以抚养孩子的权利义务也是明确的。
建议:双方把财产分割好,把孩子的抚养问题解决好。
最好是有事好好商量,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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