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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文战律师说明: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听听中国最新婚姻法。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明确房产归属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登忠
自己可以看婚姻法解释三
徐阳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磊的宝贝《寒》
没新婚姻法,是婚姻法司法解释,只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离婚时如何分配。
蓝若棂
明确房产归属
世锦先生
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原文: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文战律师说明:
我们举个例子来分析一下,甲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前个人已付清款项,取得产权证,然后同乙结婚,此房为婚前财产没有任何争议。但是离婚的时候乙提出来,你这房结婚前值100万,可是结婚期间它增值了,现在市场价是150万,增值这50万是在婚姻期间发生的,所以,我要分割这部分。乙的要求在以前的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但大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甲在婚姻期间出售了这套房产,离婚时乙主张分割增值的50万,那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认定这增值的50万算共同财产,乙有权分。
但甲就会觉得很不公平,房子本来是甲的个人财产,没出售它的自然增值也好,出售后多出的房款也罢,乙对购房、卖房无任何实际付出,怎么就由于是在婚姻期间卖房就变成了共同财产?
现在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类情况给了界定,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孳息(比如存款的利息)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或古董等物品的增值)这类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劳动而自然发生的收益,仍算是个人财产。
这个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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