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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妻子婚前购买,登记在妻子个人名下,且婚前已出资完毕的,该房屋属于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通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二种情况之一的,该房屋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第
一,夫妻双方自行约定房屋只归一方所有的;第
二,一方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屋,并明确表示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取得;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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