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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民政局能查出婚姻状况,但只能查询自己的。不能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
双方在向民政局提出登记结婚时(一方可以查询到另一方的情况)。本人查询本人或者配偶的,则可以查询(查询自己的豪无意义,自己是否结婚自己知道;但如果配偶在异地,并且分居时间长,查询了解一下可以;这种情况可能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才可查询。)。个人凭借自己身份证去查询他人的婚姻状况。这种情况要看查询的意图,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一但查询到他人已婚,就存在配偶姓名等隐私情况,则是不可以的,除非得到本人授权。)。
注:2012年7月24日,民政部召开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经过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多年以来的共同努力,截至今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审查。
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
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
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逐步提升数据完备性,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深度挖掘数据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以信息化为依托,继续推动开展络预约登记服务,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以进一步体现联工作现实意义,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