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才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证:
1.请债权人作证,证明借款时配偶并不知情,且双方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2.证明该债务的用途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3.证明该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的债务。
一、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第一、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能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存在两种列外情形: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区分真实合法的债务和虚假非法的债务。
?1、债务必须以真实合法为条件。虚假的债务不是债务,非法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因此也就不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般非法债务的债权人为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往往会捏造虚假事实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实际上也是虚假诉讼。
?2、虚假诉讼的认定。人民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虚假诉讼可能,主要依据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3、按该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文的《婚姻法》司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郭俊华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取证依据有: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2、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4、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5、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6、夫妻一方因违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二依法承担或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