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有哪些?

随遇而安

随遇而安

民法典中新规定了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晓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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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2、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3、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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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64条: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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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包括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责任、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编订修撰。

扩展资料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展开。

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为各分编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规范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方式;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则。

而民法典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的,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

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间,充分调动了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

参考资料来源:

Never Say N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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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包括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责任、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编订修撰。

《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通过了表决,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关于《民法典》部分规定介绍见下文:

1、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4、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5、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

6、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7、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是对我国所有现行民事方面法律的编订和修撰,并且对现行法律中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更加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我国公民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粟子

粟子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在我国,每个公民都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但又是相对自由的,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制约和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下面对公民民事权利做如下概述:

(1)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而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权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1、合同之债:依据有效合同(契约)所产生的债。(民法中的“债”,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借债”之意,而是民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多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多方)为债务人。下同)

2、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不当得利之债: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侵权行为之债:因侵权行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著作权中也有人身权的成份)

1、商标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专利权:发明创造人对其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2)《民法典》规定公民拥有哪些民事权利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1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6、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17、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18、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19、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2、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3、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24、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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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配偶权:婚姻一方作为配偶而享有的权利。

2、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3、亲属权:权利人相当于亲属而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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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注意:

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

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

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

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

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民法典规定的该权利有哪些不同?

对于权利监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这个事情发生后,才告诉一个模糊的内容,让你事后去监督,去救济。

这不仅仅耽误时间,也让自己权益得不到预先的保护。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

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询。

查询的意思也是:查看询问,是只能看,只能问,而不能复制。

要知道,在我国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是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只有一个备案义务。

这意味着:村民会议对于公开的具体内容、具体数额,都是可以自行规定的,也可以规定查阅方式和查询流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从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证据。

再次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但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最后可能导致

权利将得不到救济和村委会也得不到有效监督。

而《民法典》的规定将让村集体组织成员更方便监督,因其知情权更明确、范围更大。

查阅和查看、复制。

虽然几个字的差距,但却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证据,事后救济。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征用补偿,在总则作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权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分则作出具体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

这意味着对于我国的农村,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个政策下,农村土地、乡村经济的潜力,将会极大被挖掘开发。

而在这其中对于农民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和其的负责人的监督,就尤为重要了。

总结: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你想得知一下,你们村现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你们村的公示时间是下个月末。

你现在可以主动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约,你需要下个月过来,等待公示。

你现在也可以查阅复制,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

你现在还可详细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大概

对,这些就是《民法典》赋予的新的权利,更明确的知情权,更有效的监督。

下面为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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