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证假离婚逃债

宁波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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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举证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方式是: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只要领取了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的,视为夫妻双方已解除夫妻关系,此时对夫妻债务的认定,需要通过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债务性质入手。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均认定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需要双方共同清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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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因此无法证明,在离婚时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约定了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依旧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因为约定只对夫妻有效,无法对抗债权人。举证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方式是: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只要领取了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的,视为夫妻双方已解除夫妻关系,此时对夫妻债务的认定,需要通过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债务性质入手。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均认定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需要双方共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徐九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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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假离婚逃债方法如下:

灵魂清零 肮脏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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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假离婚逃债方法如下:


1、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2、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3、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4、被执行人的邻居;


5、被执行人的亲友等。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W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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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离婚也需要共担,经法院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证明离婚逃债的方法具体如下:


1、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2、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3、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4、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起诉离婚的流程有什么:


1、想离婚的一方写好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受理立案;


3、受理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调解失败法院安排开庭;


6、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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