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菊
首先你要弄明白什么是住所地,什么是经常居住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弄明白这些,本条也就不难理解了,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该由哪里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也就是原告应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夫妻其中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
一是被告在原告起诉离婚的时候己经离开了住所地,第
二是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原告才可以在他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的情形,同样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己经离开了住所地,第二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超过一年,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只能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你说的这部法律现在己经废止,现行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