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当夫妻关系走上法律途径

Φ人心看不清@人品能看懂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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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当夫妻关系走上法律途径 民法第1052条条判决法律离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重婚。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 。
3.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7.有不治之恶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目前有利于处理夫妻关系破裂的「破绽主义」

彭国书律师特别进一步说明,但是,以往在现实中,前10种的情况都是特定的情形,例如:重婚、不治恶疾等,如果不符合这10种特定情形,早期的法律是无法请求判决离婚。不过,好在目前第1052条在新增的第11种情况,算是真的为现实中早已出问题的夫妻关系设身处地作考量,在法律上称为「破绽主义」,简言之,只要向法官提出希望判决离婚之一方,同时能够拿出证据,向法官证明并争取法官认同:「夫妻关系已难以维持的情形下」,法官有权直接判决离婚。

外遇的一方,无权利用「破绽主义」主动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

然而,真的有外遇行为那一方是无法主动向法官提判决离婚的,因为长期不回家,无心维系夫妻关系者正是外遇方本人,外遇方因为对于此种难以维持婚姻的状况是有责任的,所以法律也明文规定:「难以维持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因此,针对此案例来看,先生若是真的有外遇的状况,虽然太太还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进行任何蒐证动作,但先生也无法成为主动向法官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的那一方,先生就算主动提出离婚之要求,也只能够选择「协议离婚」,换句话说,也就是要看案例中的太太愿不愿跟他针对财产、未成年子女、赡养费这3大块进行「协议」,必须双方对3大块都有共识,太太其实有较高的筹码能谈条件。谈好条件后,才答应签字离婚即可。

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当夫妻关系走上法律途径 当夫妻关系不睦,面临到是否要离婚的抉择时,往往会牵涉到许多的法律问题,艰涩的法律条文对一般人来说,通常都是有看没有懂,不到最后关头,也较少会去主动接触了解,但是,当忽然必须面临离婚这严肃的问题时,往往是让人手足无措,大乱阵脚的。离婚的情况与案例其实百百种。 本期报导针对长年没有工作,与先生相较,经济条件较弱势的全职妈咪,若真的面临离婚问题,想力争孩子的监护权,到底该怎么做,对自己最有利,请到大尹法律事务所彭国书律师,将艰涩的法律条文以简单的方式说明,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例

太太是全职妈咪,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与先生育有一个学龄前小孩,4年多的时间都全心在家照顾孩子,经济全仰赖先生。但是,先生已长达数月不回家,太太也心生怀疑,先生是否外遇,但太太并未真的亲眼见过,以各种通讯方式质问先生,先生都态度客气地否认。此时,先生却忽然返家,竟然自己先开口向太太提出离婚的要求,同时要求要小孩的监护权!若此时,妻子才开始聘用所谓的征信社去蒐集先生外遇的证据,合法吗?相较之下,太太经济状况大不如先生,但最不愿的就是与孩子分离,害怕真的顺了先生的意签字离婚,失去婚姻又失去孩子的监护权,到底该怎么做?

大尹法律事务所彭国书律师表示,台湾目前的离婚程序,简单来说,分为以下2种:


1、协议离婚:

只要夫妻双方能够针对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赡养费这3大块,达成共识后,有两位证人,即可签字办理离婚,然而,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由於夫妻双方都会希望单独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常常会纠缠许久,彼此都不肯让步。


2、判决离婚:

简言之,夫妻双方其中之
一,主动去向法院直接提出要求法官判决离婚,就叫做判决离婚。此法条明确规定于民法第1052条中,用白话的方式解释其法条,就是法律已经明订出10种情况,只要有婚姻关系中出现这10种状况其中之
一,夫妻双方其中之一就能向法官提出,直接由法官来判决离婚。

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当夫妻关系走上法律途径

我只想要小孩子的监护权!

彭国书律师表示,在经手的数件离婚案件中,通常真正决定要离婚的夫妻,争的反而都不是钱,而是小孩子的监护权,绝大部分的人在彭国书律师的专业演讲中提出的问题都也都是:「律师,请您直接教我到底要怎么做,我只想知道怎样才能争取到小孩子的监护权?!」

何谓监护权?

监护权就是子女在成年之前,有权代表子女为法律行为的人,通常也是子女的主要照顾人。例如,要帮未成年子女开户,拥有监护权的那一方,自己一个人就有权利力来为子女全权处理。夫妻只要是还有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该夫妻双方通常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说共同拥有「共同监护」之责任与权利。换句话说,离婚后,取得监护权的那一方,有关未成年孩子的所有法律行为,只需要该方单方签字同意负责,法律上即生效,不需要找到另一方,另一方也必须签字同意才生效。

彭国书律师进一步说明,在前述案例中,太太可以向先生主动要求她要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监护权归她,她不愿意要与先生共同监护,她才愿意签字离婚,否则,她可以不答应先生的要求,签字离婚。

监护权是看哪一方的钱多,谁就能拥有监护权吗?

许多太太其实都会像案例中的妻子一样,在有了孩子之后,会辞掉工作,全职在家专心照顾孩子,经济完全仰赖先生工作来供应,所以,当面临到离婚时,妻子内心最害怕的问题就是先生的经济超出自己许多,但是,自己真的不想要失去孩子,自己真的能够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吗?

彭国书律师表示,如果是要求法官判决离婚,法官原则上只有一个标准,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因此经济优势的考量的确是其一的条件,但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也有很多,例如家中的孩子如是学龄前的幼儿,会考量幼儿从母原则,另外法官还会观察非常多方面,其中包括:


1.谁是长期以来幼儿的主要照顾者。


2.谁真的能够提出具体事件来证明自己尽心尽力照顾孩子。


3.谁能向法管具体说明,离婚后,自己后对孩子的安排计画教佳,越是具体全面,争取到监护权的机会越高。


4.除非妻子也有明显不适任的情况,例如,吸毒、犯罪、有严重犯罪前科,或是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幼儿的主要照顾者,但是其实都将幼儿托给外婆或其他人照顾等。


5.也会请孩子出庭,征询孩子本身之意愿。

学龄前的孩子出庭,害怕对幼小心灵产生负面影响 ?

彭国书律师表示,他经手出庭的离婚案件当中,法院请孩子出庭并征询意愿,他遇过最小出庭的孩子真的只有3岁,法官在请孩子出庭,征询其意愿或了解情况时,会请父母双方都先离开现场,但双方的律师会留下,其实,法官也知道孩子年纪尚小,并不会用过于严肃或有压力的方式问话,这一点不用过于忧虑。

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当夫妻关系走上法律途径

花钱请征信社蒐集对方外遇证据,在法庭上能合法使用吗 ?

彭国书律师表示,只要是聘用合法的征信社使用合法的方式跟踪与拍摄,是绝对不会触法的。但是,要先思考的是选择聘用征信社希望获取对方外遇证据的原因是什么?如前所述,如果太太请征信社只是为了要满足离婚程序判决离婚中,民法第1052条条判决法律离婚之事由的第二种情况「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 」困难度非常高。

首先,征信社必须发现先生与第三者进入某旅馆当中,再来,要刚刚抓好时间,同时知会妻子与警方,由警方一起陪同进入旅馆房间内,最后,必须在合法搜索程序中搜到有先生与第三者共同体液之物证,才足够证明「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 」。

真实案例中,有外遇者将有体液之物件在开门前就将其冲入马桶内,即使开门后,拍摄下两人衣衫不整的照片等,仍有法官认为仍不足以证明「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 *** 」。

太太自行利用破绽主义蒐证,反而最有利

因此,反而会建议太太直接利用「破绽主义」,提出先生数月不返家(可在家中装闭路监视系统,或是人证等),此外,如果在先生提出离婚要求后,先生自己心急口出恶言,不论是面对面对话,或是通讯文字,太太皆可以进行录音或截图纪录,当作证据。

最后,彭国书律师提醒,反过来说,若真的到了最后关头,先生也有可能刻意激怒你口出恶意,因为先生一样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到太太情绪激动的叫骂,反而先生也有了证据去证明夫妻感情不睦,所以太太更要提醒自己,回应先生的文字或语言,要尽量是理智不带情绪的,这也算是保护自己,将来若真的上法庭对自己较有利的方式之
一。

彭国书

现职:大尹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财团法人邹梅基金会执行长、台北市 *** 警察局少年警察队法律顾问、财团法人台北基督教女青年会法律咨询律师

学历:国立台北大学法律系硕士(刑事法组)、国立中兴大学法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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